香港公司在注冊過程中,關于香港公司名稱擬定方面,有幾點注意事項需要重點關注下:
1. 公司名稱可用英文或中文註冊,公司可同時註冊一個英文名稱和一個中文名稱。不接納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公司名稱。
2. 公司名稱如與出現于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不會獲準註冊。公司名稱亦須符合《公司條例》的有關規定。
3.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并可在《康熙字典》或《辭海》字典及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公司的中文名稱會以新細明體列印在「公司註冊證明書」上。
4. 公司名稱如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 )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例如「信託」、「商會」等,必須獲得處長的事先批準才可註冊。
5. 如擬用的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獲得處長事先批準,否則該擬用名稱將不獲準註冊。載列該等前用公司名稱的一覽表可于本處網上查冊中心 的屏幕上點擊免費查閱。
6. 在公司註冊成立之前,處長會審核擬用的公司名稱,但該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已註冊的公司名稱「太過相似」則一般不會在考慮之列。因此,你應慎重考慮擬用的公司名稱會否與現有的公司名稱「太過相似」,以致在公司註冊成立后被投訴,及會否因此而須根據處長發出的指示更改公司名稱。
7. 為你公司的利益著想,採用的公司名稱必須與任何商標沒有抵觸,并且與載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其他名稱有足夠的區別。同時,你亦應查閱知識產權署備存的商標註冊紀錄冊,此舉既可盡量避免處長向你公司發出更改公司名稱的指示,更可減低因假冒或侵犯商標行為而出現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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