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香港公司都要進行的SCR備案!你的香港公司登記了嗎?
2018年開始香港政府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冊公司進行重要控制人登記,即SCR備案。
該政策就是專門針對香港公司的,旨在打擊偷逃稅和洗錢的行為。
所有經營香港公司要符合合規要求一定要進行SCR備案。
而沒有按政府要求辦理這些事項的,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2.5萬港幣,如情況適用,可再加罰700港幣/天。填寫內容也必須確保真實,提供虛假信息的也屬于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萬-30萬港幣,以及監禁6個月至2年。
為何要進行SCR備案?
香港執行SCR的新規定,旨在響應全球稅務審查,規范香港公司信息登記備案。
CRS制度在全球范圍內推行之后,香港政府選擇在時隔一年后推出修訂新的公司法條例,實施SCR政策,要求填寫的KYC(盡職審查表)表格,實際上是輔助CRS的實行,識別控制人的居民身份,為了配合CRS的審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提升香港作為可靠兼具競爭力的營商地方的公信力。
CRS在交換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的人的信息時,需要穿透該公司找出背后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并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香港公司兩個層面所擁有的金融資產,而SCR就是為了幫助CRS順利開展而設置的。
SCR備案具體需要做什么?
SCR要求如此嚴格,那SCR需要做哪些事情呢?
其實不外乎兩點,香港公司控制人(包括董事和股東)的個人信息,以及資料存放地址。
1.SCR建冊,填寫表格;
2.備存地址,擔任法定委托人;
3.香港公司注冊時的董事/股東證件掃描件以及股份比例;
4.如果公司的股東是大陸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就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5.如果公司有做變更的,備案信息以新的董事股東名冊為主。
香港公司SCR備案注意事項
1.所有已存在的香港公司,都需要做SCR備案;
2.新注冊的香港公司必須都要做SCR備案;
3.香港公司的注冊/年審/轉股等業務,都需要提供相關人士的身份證復印件。
何為重要控制人
如果符合系列選項其中之一項,那么即為重要控制人: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前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不進行SCR備案會有什么風險?
有些香港公司認為SCR備案不重要,這樣的想法可是非常危險的!?
嚴格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如今對于香港公司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再加上香港與內地已開始正式交換金融賬戶信息,香港政府對于SCR的實施將更加嚴格管控。若發現未嚴格履行該項政策的公司,所有責任人不僅要繳納高額罰款,而且還可能面臨監禁的處罰。SCR并不是像大家所想的那樣,只是走個形式,簡單地存放一下信息資料而已,而是政府嚴格管控商事主體,打擊洗黑錢等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
哪些執法人員可查閱重要香港公司控制人登記冊?
以下政府部門,均有權根據調查需求,對涉事公司備存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進行查閱:
1.公司注冊處
2.香港海關
3.香港金融管理局
4.香港警務處
5.入境事務處
6.稅務局
7.保險業監管局
8.廉政公署
9.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如此多機構可以查閱SCR備案的信息,所以不要再錯誤地認為SCR不重要了,相反地證明了香港政府非常重視SCR信息的收集工作。
因此經營香港公司一定要合規操作,避免因違規操作而遭到有關部門的調查,影響香港公司的日常經營。
有關SCR備案的常見問答
關于“備存重要控制人”
Q1: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有什么新規定?
A1: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須: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Q2:我公司屬于《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所述的注冊非香港公司。在此情況下,我公司是否須要在香港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A2:不需要。注冊非香港公司無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只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注冊的本地公司(上市公司除外)才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Q3:公司是否需要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交付公司注冊處登記?
A3:不需要。公司無須將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交付公司注冊處登記,但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香港的某個地方。
關于“識別重要控制人”
Q1:公司該采取什么行動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
A1:公司須采取合理步驟,以確定其重要控制人。有關步驟包括檢視公司的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
(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
(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發出通知。
Q2:就公司須采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其重要控制人,在那些情況下公司不須要向一個公司已知道是其重要控制人的人發出通知?
A2:如重要控制人是須登記人士,而公司已獲告知該人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該人的所有所需詳情已由該人或在該人知悉的情況下提供予公司,則公司不須要向該人發出通知。
如重要控制人是須登記法律實體,而公司已獲告知該實體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該實體的所有所需詳情已提供予公司,則公司不須要向該實體發出通知。
Q3:我的公司是一間小規模的私人公司。我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唯一股東及唯一實益擁有人。我已通知公司我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并已向公司提供我的所有所需詳情。公司是否仍須要向我發出通知?
A3:不需要。如公司已獲告知你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你的所有所需詳情已由你或在你知悉的情況下向公司提供,則公司不須要向你發出通知。
Q4:如果重要控制人未有在1個月的指明限期內就公司的通知作出回復,公司應采取什么行動?
A4:公司必須在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注明,公司已向它所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其為該公司須登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人發出通知,但該人未有在1個月的指明限期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請參看須于登記冊注明的額外事項的示例。
如通知的收件人未有遵從該通知所述明的規定,公司可考慮向公司注冊處舉報有關個案。
Q5:《公司條例》附表5A第1(d)條所述「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是何意思?我是否須把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行政總裁及董事,列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A5:凡某人能確保公司一般會接納其要求的活動,這可顯示為「重大影響力」。此外,凡某人能指示公司的活動,這可顯示為「控制」。如需要更詳盡的解釋,請參閱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pdf格式)第10章。某些職責或職位本身并不足以令某人被視為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在決定是否將你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列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你應考慮該些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力,尤其是他們是否就公司經營業務的決定有絕對決定權或否決權。
Q6:如公司未能識別重要控制人,應如何處理?
A6:如采取了所有合理步驟后仍未能識別重要控制人,公司應聯絡公司注冊處以尋求協助。
關于“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內容”
Q1:假如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是否需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A1:需要。如公司知道該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公司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注明此事。
Q2: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有兩位股東,每人持有公司50%的股份。誰是我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A2:如某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即屬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因此,你的公司的兩位股東均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他們的詳情均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Q3: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為一間名為ABC Profits Limited的香港公司。ABC Profits Limited是否我公司的唯一重要控制人?
A3:不是。如自然人甲透過ABC Profits Limited對你的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甲也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ABC Profits Limited及甲的詳情均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Q4:我的公司是一間小型私人公司,只有一名公司股東,為一間于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的海外公司,而該海外公司由我全資擁有。誰是我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A4:如某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即屬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因此,該海外公司及你均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該海外公司及你的詳情均須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由此可見,SCR,實際上是對香港公司實際持有人的全面調查和備案,也是香港政府各大部門對于香港公司及其控制人的深度掌握。
由于香港政府十分重視SCR的信息收集工作。因此,您需要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離岸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妥善安排有關事項。關于香港公司SCR備檔事宜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隨時與卓信企業交流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