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在澳門涉及商業交易具體金額的合同以及財產轉移活動所征收的一個稅種。稅率從0.1%至10%不等,計稅金額通常取決于合同規定的交易金額或財產轉移價值。澳門印花稅有租賃印花稅、取得印花稅、財產轉移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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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
澳門印花稅的稅收優惠如下:
(1)豁免保險合約和銀行業務的印花稅;
(2)豁免因競賣產品、貨物及財產,或動產或不動產的產權印花稅
(3)豁免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的入場券或觀眾票,包括在離場
時征收的門票的印花稅;
(4)豁免發行或取得公共性質債務的印花稅;
(5)豁免因繳納為申請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的牌照費所對應的印花稅;
(6)以購買取得用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填寫一份由澳門財政局提供的《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申請表格,經確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士可獲豁免征收所對應課稅金額至300萬澳門元的印花稅,但如果以前年度已獲得相同優惠,則不適用;
(7)如果不動產取得人為兩人或以上,那么只有符合條件的取得人才有權按比例獲得稅款的豁免。另外,按同一條文規定,若不動產取得人為夫妻,且任何一方不為條文所指的不動產所有人,取得人有權享有相關的稅款豁免。
應納稅額
(1)征收范圍
在澳門,印花稅是以印花稅票、憑單及特別印花的形式進行征收。澳門印花稅征收范圍廣泛,約有43種征稅對象,從廣告宣傳、證明書、海路交通票據到常見的合同文件、財產書據,每一種都有對應的稅率。這里主要介紹與投資相關及常見的幾類印花稅:
①租賃印花稅
租賃印花稅是以合同內租期總金額為計稅基礎,出租人進行申報繳納的一類印花稅。每年僅可征收一次,稅率為5%。即便同一年度內根據合同進行續簽,也不能以同個理由進行征稅。
②財產轉移印花稅
財產轉移印花稅是指針對發生下列轉移所對應的文件、文書及行為征收的一類印花稅:
A.買賣合同,交換,成交的公開拍賣,根據協議、法院裁判或行政決定而作的判給,又或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地役權或地上權的設定;
B.買賣預約合同,但不包括僅為交付定金或保留不動產而訂立且其金額不超過10000澳門元的買賣預約合同
C.將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或地役權讓與財產所有人,以及由土地所有人取得地上權;
D.取得改善物,以及因添附而取得不動產;
E.在執行中贖回不動產;
F.將不動產判給債權人、將不動產直接交付債權人作為代物清償或方便受償的代物清償,又或將不動產交付有義務支付債權人的第三人;
G.通過一次性支付而消除地租、減輕或增加地租,以及將支付地租的財產退還出租人;
H.合同地位的讓與,不論其為何種形式;
I.股東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出資,以繳付公司資本,以及在公司清算時,將該等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判給股東;
J.股東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出資,以繳付合伙資本,而其他股東對該等不動產取得共有權或其他權利;在相同狀況下,讓與公司出資或股,又或接納新股東;
K.合作社社員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出資,以繳付合作社的資本,以及在合作社清算時,將財產判給合作社社員;
L.因I及J項所指公司及合伙企業的分立、公司與公司合并,又或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合并,而產生的不動產移轉;
M.按土地法的規定以長期租借或租賃方式作出的批給,又或批給的移轉;
N.以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的不動產或從該不動產中取得收益為目的而由特區作出的批給的轉批或頂讓;又或以經營工商業企業為目的而由特區作出的批給的轉批或頂讓,不論是否已開始經營者;
O.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不可廢止的、賦予受權人財產處分權的授權書或委任書;
P.賴以移轉對一項財產或權利的事實上使用及收益權的其他文件、文書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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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財產轉移印花稅的納稅主體為財產或權利的取得者,計稅基礎為被轉移財產或權利的價值,通常情況下,應稅金額為納稅主體申報的價值或財產記錄所載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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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特別印花稅
針對不動產轉移的特別印花稅是澳門針對轉移澳門特區內已建成、正興建、或規劃在建的居住、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的不動產或其權利而規定繳納的特別印花稅,其征收目的是為了遏制對上述不動產的投機行為。納稅主體為不動產或對應權利的轉移者,計稅基礎為納稅主體申報的價值或財產記錄所載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其稅率分為兩種:
A.如移轉是在就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結算印花稅之日或按上條第三款獲發豁免印花稅證明之日起一年內作出,稅率為可課稅金額的20%;
B.如移轉是在上項所指期間屆滿后一年內作出,稅率為可課稅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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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取得印花稅
取得印花稅是澳門政府針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不動產及其權利而征收的一類印花稅。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房地產市場過熱,減少對居住用房的投資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但對于因繼承而擁有非首個居住用不動產不超過80%的份額的,不會被視為符合該印花稅征收對象的條件。計稅基礎為納稅主體申報的價值或財產記錄所載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取得印花稅稅率如下:
A.如取得的不動產或其權利是取得人第二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為計稅基礎的5%;
B.如取得的不動產或其權利是取得人第三個或以上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稅率為計稅基礎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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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豁免條款
根據印花稅規章,一般可享受印花稅豁免的機構/情況如下:
①豁免機構
A.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所有屬下機關包括法人機關,儲金局,市政機關及公共企業;
B.所有公益法人及行政公益法人;
C.與教育機構相關的行為;
D.貧民或被遺棄者,在向公共或私人機構申請援助時,提供所有必須文件,包括公證認定;
E.所有行政長官認可其經營有利于經濟及公益的消費合作社;
F.所有因工作意外而行使的法律權利,執行時所產生的文件和卷宗,以及為取得任何性質或種類的退休金而所需的全部文件卷宗;
G.所有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合作公司的文件;
H.儲金局與其存款者的運作;
I.為建筑,售賣或租賃經濟房屋而設立的合作社及公司均可在其設立,解散及清盤過程中必須的行為上享有印花稅豁免;
J.失業人士為證明其先前的工作而要求發出的證明書;
K.澳門教區,宣教會社及其他神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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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豁免行為
A.基于在以指定收益用途方式提供債務擔保的行為中所作的約定而產生的不動產租賃;
B.移轉按土地法的規定以確定批給方式批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的租賃權;
C.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設立公司;
D.在執行中由被執行人本人贖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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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他豁免
對下列實體,豁免征收因移轉財產而生的印花稅:
A.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政府機關,以及自治實體
B.市政機關
C.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團或組織,以及行政公益法人,但僅限于為實現其特定宗旨而作的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