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運營過程中,交稅納稅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很多企業為了節稅會選擇注冊島國離岸公司,因為這些地區基本是屬于低稅率地區。
一般離岸公司稅收負擔比較小,所有離岸法區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賦,有的甚至免交遺產稅等,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當地政府一項固定的費用。比如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目前這個法令仍然有效。
但是這會出現一些企業去鉆法律漏洞,讓公司在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都沒有稅務身份,這對于一些遵守相關規定交稅納稅的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為了維護市場的平衡,歐盟開始推行經濟實質法案,歐盟成員國統一采用企業征稅守則“原則”,并推動不適用歐盟條約的第三方國家和地區也采用這一守則。
經濟實質法案
經濟實質法案,其實就是對已經存在(或將要注冊)的公司實體所屬的稅務管轄區進行確定,以防止出現在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都沒有稅務身份,達到利用離岸公司進行節稅的目的。
我們比較熟悉的離岸公司載體有開曼和BVI,這兩地一直是全球離岸公司注冊地的熱門選擇,從中國國家統計局的一組數據中我們了解到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排名前四的投資目的地分別是中國香港、開曼群島、BVI和美國。
實施經濟實質法案對離岸公司的影響
1、以開曼和BVI為首的離岸金融地將從寬松規管的法域演變成合規略顯繁重的法域。開曼群島和BVI等發布《經濟實質法令》旨在防止被歐盟列為“稅務不合作黑名單”,法令生效后,預期離岸公司在當地的申報事項與維持成本勢必將因此而增加。
2、在這個大環境下若無法滿足實質性經濟活動的要求,開曼群島、BVI、毛里求斯等有關部門可能會將不合規企業的信息交換至其最終母公司或最終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3、在開曼和BVI設立的實體中存在大量無實際運營業務的空殼實體,若主管部門根據申報信息認定空殼實體在開曼從事“相關業務”(例如總部業務或權益持有業務),則其可能由于無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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