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幫助香港公司債轉股
客戶:一家經營法餐的高端餐飲企業
行業:餐飲業
案例背景
該客戶是一家經營法國食品的高端餐飲企業,其股東為三名法國自然人。三名股東在內地共同持有一家香港公司WFOE(外商獨資企業)并通過WFOE經營餐飲企業。
年底,是盤點賬目和顆粒歸倉的時候了。除了對當年的收入感到滿意外,三名股東還非常擔心銀行的要求。原來,香港公司成立時只有30港元,平分為3股,每股10港元。當時,其秘書服務公司表示,香港公司的經營沒有問題,表明三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為1:1:1。如果公司將來需要融資,三名股東只需直接借錢給公司。
三位股東聽從秘書公司的建議,如法炮制。但出乎意料的是,當他們在銀行經營時,他們被告知公司資本不足——公司資本不足。
銀行的擔憂是,如果股東以貸款的形式注資,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隨時償還貸款。這將使公司的財務狀況不穩定。也就是說,由于股東以個人名義借給香港控股公司的貸款反映在財務報表中,銀行不愿意在資本結構下為公司提供更多的信貸。
鑒于三位股東對經營前景的樂觀預期,他們找到了宏杰,提出將貸款轉化為股份,以減少銀行擔憂,加強資產負債表,優化資本結構WFOE業務擴張提供更多資金。
客戶咨詢:
在這種情況下,能否直接分配股份,將債務轉化為股份?
仔細查閱客戶財務報告后,宏杰專業人員確認標的資金確實是貸款,反映在香港控股公司的財務報告中公司債務(Loan)】。我們認為,鑒于債務和資本之間的差異,不能使用簡單的現金股份分配,而是進行債轉股處理。即非現金分配。這主要是因為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合同形成的債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權利。
債權人是合同債務的權利持有人,而不是企業股份的持有人。作為企業的資本,股權持有人沒有強制索賠權,只有在企業盈利時才有分紅權。作為債務,債權人有強制索賠權。債務的增加會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降低資產負債表的穩定性。
股份配發VS.債轉股
股份分配是針對股東資金的。股東將資金作為公司資本進入公司,然后將股份分配給股東持有公司股份(股東資金→公司資本金→股份發給股東)。
然而,公司債務本質上仍然是股東自有資金,而不是公司資本。債務不是公司資本,因此債務需要從股東自有資本轉變為公司資本,然后分配股份(債務→債務估值 →公司資本金→股份發給股東)。
公司股東不能夠將債務和資本金等同視之。因此,直接通過股份現金配發的方式將債務轉化為股份不被允許,而是需要先將債務用非現金配發手段轉為資本金,然后再轉為股份。那么,該如何將債務轉化為資本金呢?
關鍵步驟:從債務到股本:
◆ 第一步:股東協議
如果是簡單的債股關系(如1港元兌換1股),可以用股東簽署的簡單備忘錄記錄股東意向、轉換比例、執行日期等信息。
但是,如果債股關系相對復雜(如果股東A的300萬港元貸款分配1萬股,而股東B的100萬港元貸款可分配1萬股),則需要簽署股東協議。
這一步非常重要,因為股東協議影響了公司的債務和股本。對于審計師來說,公司債務和股本的抵消是一個重要的公司事項。在下一個審計年度,審計師將特別關注并要求公司提供交易憑證。
◆ 第二步:估值
讀到這里,你可能會問,為什么要進行債務估值?答案是:因為股東向公司借了大量的真金白銀(1歐元是1歐元)。
想象一下:如果股東以歐元出資,根據會計實踐,相關貸款將按存入/記錄之日的港元對歐元匯率計算,并以港元金額計入資產負債表。如果資產負債表上市歐元,股本顯示確實是港元,會發生什么?必然會產生匯兌損益。
在本案的債轉股中,如果股本以港元計算,債務以歐元計算,則必須進行債務估值。在非現金分配中,還需要估值(如果房地產投資,我們將在其他說明中解釋)。
鑒于本案債務具有現金屬性,估值工作相對簡單,可由公司董事或會計師完成。香港法律對評估師的資格沒有特殊要求。
◆ 第三步:授權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40條(1)(a)規定:公司董事除第一百四十一條外,不得行使分配公司股份的任何權力。
那么,誰有權分配公司股份呢?
那就是公司的股東。就股份分配而言,這是公司的一個重大問題,必須首先通過股東的所有決議批準董事的分配和分配。一般來說,所有股東協議都會確認第一步簽署的股東協議,并相應地進行債轉股。
最后落地:NSC1配發股份
最后一步是董事根據股東決議分配債務和股份。經董事批準后,債務轉讓生效。秘書服務公司應當提交香港公司登記處公示NSC只有文件才能將資本轉化為股份,即投資公司運營的資本。
敲 · 黑 · 板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遇到一些缺乏經驗的秘書服務公司(如本案中該客戶成立時之秘書公司),其將債轉股簡單地當作現金配發來處理。殊不知,這樣會產生一系列重大的法律問題:
(1)現金分配涉及現金,但債轉股為非現金分配。審計師未注入現金的,必須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事實上,公司登記冊NSC1是在撒謊。
(2)債轉股包括債務清償,不是常規的股份分配程序。直接債轉股是非法操作。
(三)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上市或者將來上市的,IPO,將被視為公司過失,從而影響公司上市。
本案不是一個簡單的股份分配案例,而是基于一個前提條件:存在債務,包括大量的法律程序。因此,在實踐中,我們的專業人士通過債轉股而不是現金分配股份來幫助客戶實現目標。
事實上,除了注意股東在分配過程中所有決議的合規性外,客戶還需要經常檢查,從一開始就注意公司債務在財務報告中的反映,以做好債轉股的關鍵準備。在此,我們建議您雇傭專業的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進行管理,以便盡快發現和避免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