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商業公司法》修正案
2022年7月21日,BVI眾議院通過了《BVI商業公司法》修正案,將會2023年1月1日落實:(有刪減)
公開董事姓名
目前,擔任BVI公司董事的人的姓名和其他細節,雖然在公司事務登記處備案,但并不公開。然而,修正案對第118B條進行了修改,BVI公司董事的名稱,將可以由當地FSC (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 網上系統的注冊用戶在線查詢獲得。但BVI公司董事信息的公開是有限制的:用戶只能根據公司名稱而非董事名稱來檢索,且每次查詢都可能產生額外的費用,這意味著廣撒網式的查詢將非常困難且昂貴;通過檢索能獲得的信息將不包括董事的出生日期或地址;前任董事的名稱也不會被公布。(總結:可以花錢通過有資格的代理人系統可以查詢目前現任董事的名字,僅此而已)
被剔除的公司和解散
"剔除"是BVI公司法的一個特點,目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官(注冊官)可以根據六個不同的理由將公司的名字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盡管到目前為止,這些理由中最常見的是:(a)如果公司沒有支付年費或罰款;(b)或者如果公司沒有任命注冊代理人或代理人辭職而不被替換。但如果一個公司被從注冊表上刪除,它實際上并不被視為解散(或至少不是立即解散),而是繼續以 "暫停狀態 "存在,在這種狀態下,公司(或其董事或成員或公司的任何接管人或清算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動或以任何方式對公司的資產采取行動。在現行法律中,被注銷的公司可以在任何時候簡單而迅速地恢復(就像它從未被注銷過一樣),只要支付任何未付的年費和應付的罰款和/或糾正導致注銷的任何其他違約行為(如任命一個新的注冊代理人)。然而,如果公司在被除名后的7年內沒有采取這種補救措施,那么它將通過法律的實施而自動解散,公司的任何財產都將歸于英國政府。
然而,現行的除名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被《商業公司法修正案》有效廢除,免除了7年的期限,即從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新被除名的公司將在注冊處處長在公報上發布除名公告的當天(即幾乎是立即)解散。
雖然某些過渡性或保留安排將適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前根據現行法律被除名的公司,但這些安排的效力非常短暫,因此,其公司可能已經或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被除名的人不應該拖延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總結:沒年審的公司基本上容易被馬上執行解散,這個可能性極大,督促提醒客戶如果該公司真的被遺棄)
新的財務報告規則
根據目前的《商業公司法》,所有BVI的公司都必須保持財務記錄和基本文件,以顯示(和解釋)其交易。這些記錄必須足以使公司的財務狀況在任何時候都能合理準確地確定。財務記錄必須至少保存5年。然而,除非公司經營的是受金融監管局監管的業務(如基金、基金經理、保險公司、銀行等),否則不需要以特定形式準備這些記錄,也不需要對其進行審計或向任何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或其他第三方備案。
然而,從2023年1月1日起,目前的情況將發生變化,BVI的公司將被要求向其注冊代理人提交年度報表,其中包括具體的財務信息。報表的實際形式仍在制定中,但它可能包括相對簡單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修正案要求在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九個月內向注冊代理人提交年度報表,但重要的是申報單不會被公開(盡管注冊代理人有義務在沒有收到申報單的情況下通知金融監管局),以及沒有要求年度報表中的財務信息必須經過審計。
提交年度申報表的要求將不適用于股份在認可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某些BVI的受監管實體以及在BVI報稅的公司。對于那些賬戶或財務狀況被合并為集團賬戶的公司,也有一定的優惠。
(總結:年審時要提供做賬記錄,兩個表,備案費待定,操作形式像ESD,具體會通知)
有償清算中對清算人的BVI居住地要求
目前,根據《商業公司法》第十二部分的規定,被任命進行BVI公司有償自愿清算的清算人不需要具備任何特定的資格,只要是 "合格的個人"(指不是破產者、未成年人、不合格的董事或在過去兩年內擔任或曾經擔任公司或關聯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職位并負責財務管理的人)就可以了,這意味著只要是合格的個人,擬議的清算人可以位于世界任何地方。
不過,《商業公司法修正案》將通過引入對清算人的居住地要求,大大縮小在《商業公司法》有償清算中可擔任清算人的人員類別。要符合這一要求,個人在被任命之前必須在BVI實際居住了至少180天,無論是連續居住還是累計居住。
然而,對于那些主要業務在遠離BVI的司法管轄區和時區的公司,以及在當地有一個清算人可能有很大的實際利益和重要性的公司,也可以任命聯合清算人,即只有其中一個清算人符合居住地的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