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資格證書或身份證明的公證主體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認證主體是中國駐國使館(領館)。部分國家出具的海外領土文件,應當先在領土公證,然后經外交部認證,最后由中國駐國使館(領館)認證。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不需要提供中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文件。
身份證明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國家有關部門簽發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證明的文件。一般來說,護照作為國際公民出入境證明和國外身份證明,持有人完成簽證和入境手續后,提交的復印件可作為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無需公證、認證。未辦理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外國投資者,其護照不能作為有效的身份證明,仍應以國家有權部門公證認證的文件作為身份證明。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應當向審批登記機關提交外商投資者主體資格公證和認證原件,公證和認證文件必須包括外商投資者的股東和股份比例。
(一)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應當提交護照原件;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應當提交《香港、澳門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原件;
(三)臺灣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應當提交臺胞證原件;
(4)華僑來我省投資的,應當提交護照或者定居國的居留證原件。上述情況不需要公證和認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