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紅籌架構模式,直接持股還是VIE架構
在搭建紅籌架構時,第一件事就需要判斷是搭建直接持股結構還是VIE結構,我們先快速了解下紅籌架構搭建,如下圖所示:
從上圖可見,相比直接持股,VIE 結構是采用協議控制方式。而VIE模式最初是基于國內如互聯網、傳媒、教育行業等政策對于外資的限制而催生出來的,通過VIE 模式的上市架構,可繞開國內法律監管,實現境外上市。
VIE架構是想用就能用?
究竟是選擇直接持股方式還是VIE架構,至少應該考慮以下三方面:
① 證券市場的資本運作方向。資本市場的選擇決定了具體的紅籌結構。例如,香港聯交所對VIE結構的使用有嚴格的必要性要求:上市申請人只可于必要的情況下以合約安排解決任何外資擁有權的限制,否則上市申請人必須直接持有OPCO公司的最大許可權益。美國SEC對VIE結構的合理性使用也逐漸有所要求,如要求對于VIE結構的使用原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解釋。因此,尤其是在香港上市的案例中,更常見到將非限制類業務剝離至WFOE、限制類業務保留在OPCO的結構。
② 稅務及現金流成本。為實現稅務籌劃/降低稅務風險(例如轉移定價)的安排,輕資產公司更易于將資產在境內運營公司與WFOE之間進行重新布局,而重資產公司的資產布局將很可能涉及高額的資產轉讓稅負及現金流成本。當然,根據具體情況,重資產公司也可能通過一定的設計盡量降低上述額外成本。
③ 行業主管部門的態度。中國監管部門對于VIE結構從未單獨發表過明確意見,業內對于監管部門的態度更多的是從部分法院判決、所謂的內部報告中監管部門的說明等內容中進行揣測。例如,安博教育案中,教育部門對VIE協議有一定涉及,但對VIE結構本身仍保持沉默。進一步地,根據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相關規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教育部門對于通過VIE協議等方式規避教育行業的外資產業政策持謹慎態度,尤其是對義務教育等禁止外資進入的教育領域。因此,并非任何行業都可通過VIE結構進行政策規避,尤其是涉及強監管的行業,結構設計應尤其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