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文章
VIE架構下37號文登記如何辦理及報備流程
VIE架構下37號文登記的報備流程 大家都知道VIE國外一系列架構SPV建設完成后,隨后是中國外匯管理局關于37號文件的報告。審批權由外匯管理局委托給當地銀行后,具體操作流程只能由各銀行的操作熟練程度決定。 因此,企業相關負責人有必要對操作流程有一個相對清晰的了解,以便更好地合作VIE結構機構和銀行更快地完成備案工作。


返程投資新規37號文注冊擴大監管范圍
37號文擴大了75號文項下與國內居民返程投資相關的概念定義,主要內容如下: 75根據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被定義為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目的是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券融資)。 37號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義為“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37號文和企業海外上市有什么關系?
37號文和企業海外上市有什么關系? 37文件全稱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主要規定國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外投融資和回程投資應向商業銀行申請外匯登記。


返程投資37號文登記流程及注意事項
37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 此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和返程投資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05]75號,簡稱75號文件)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37號文件實施后,原75號文件被廢除,返程投資外匯登記正式進入37號文件時代!


返程投資新規37號文件注冊擴大監管范圍
由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發[2012]7號)僅適用于境內居民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實際上,一些地方外匯管理局認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定了股權激勵計劃,行權也必須在上市后處理。這種實際操作使境內居民參與境外注冊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期權激勵計劃長期處于尷尬狀態,無法實際辦理外匯登記。37號文件的出臺彌補了立法和監管的空白,使企業在上市前辦理股權激勵計劃的外匯登記有章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