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冊香港公司以前,對于公司名稱一般建議會要求多準備2個備用名,因為在注冊時候有可能會遇到不予注冊的情況,為了避免這些情況,所以需要做好完全準備。關于香港公司注冊名稱的一般規定以及不予注冊原因,將在下文一一陳述。
一、香港公司注冊名稱一般規定
1.公司可註冊一個英文名稱及 /或 一 個 中 文 名 稱,但 不 得 使 用 英 文 字 /字 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2.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須為 “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最后四個字須為「有限公司」。
3.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 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海 》及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簡體字概不接納。
二、不獲準注冊塬因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 司名稱將不獲準註冊:
(a)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出現于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另一名稱相同;
(b)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 相同;
(c) 處長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 稱會構成刑事罪行;
(d) 處長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塬因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在斷定某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 公司名稱「相同」時:
(a) 以下各項須不予理會:
● 作為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 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 “and company”、 “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這些字或詞的縮寫,以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 (例如: 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眾有限公司)
● 字母的字體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間的空位、重音符號以及標點符號 (例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b) 以下的字及詞須視為相同:
● “and”及“&”
● “Hong Kong”、“Hongkong”及“HK”
● “Far East”及 “FE” (例如: ABC Hong Kong Limited = ABC Hongkong Limited = ABC HK Limited)
(c) 如處長在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后,信納該兩個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則該兩個字會視為相同 (例如:恆 =恒 ;峯 =峰;匯 =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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