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跨境業務反洗錢策略探索
現階段,我國針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風險控制方法,主要借鑒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沃爾夫斯堡集團(Wolfsberg Group)等國際組織及國際金融機構的成熟實踐。與此同時,我國與境外司法管轄區之間跨境資金流動的反洗錢風險管理,呈現出兼具遵守國際通行慣例與中國監管規則的特色。因此,我國商業銀行應將本外幣管理體系與反洗錢法規要求相銜接,以有效控制跨境業務反洗錢風險。
準確識別跨境業務受益所有人
追根溯源識別客戶和交易受益所有人,是跨境業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核心問題之一。客戶身份識別是反洗錢的基礎,明晰受益所有人是客戶身份識別的基石。
任何一項跨境業務,從建立業務關系起,無論其是否存在跨境資金流,金融機構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洗錢或恐怖融資的工具。要降低這種可能性,根本問題是追溯識別交易受益人。如果不能準確識別受益所有人,銀行采取的反洗錢措施就無法精確打擊目標。
當前,我國已經發布多項規范性文件,如《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8〕164號)等。這些規定實際指導性很強,對如何識別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進行了明晰指導,可解決絕大部分境內非自然人客戶的受益所有人識別。
但跨境交易不同于境內交易,資金鏈條上涉及的不同主體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域,由此導致一個很棘手的操作性問題,即由于各個國家和地區法律不同、交易存在差別、語言各異,即使將相關的證明材料翻譯成中文,境內金融機構可能也會因為文化差異導致“讀不懂、不理解、不會分析”,從而無法準確識別出受益所有人。
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的在華外商投資企業或開立人民幣境外機構非居民賬戶(NRA)的境外企業為例,通常其股權構架比境內中資企業復雜,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為了避稅或申請某一類業務許可更是經常性地設立大量特殊目的公司(SPV)。對這些外資企業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一定會追溯到其境外股東。如何有效識別境外公司的受益所有人,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中國境內金融機構的展業規范仍然停留在“各行其是”的初級階段。
在跨境業務中識別客戶受益所有人之難,并非為中國金融業所獨有。對于任何一個國家的金融機構而言,要準確識別注冊在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客戶受益所有人,均面臨著類似的監管法規差異、語言等方面障礙,并不容易實現。
為更好地管理洗錢風險,筆者建議,將跨境業務風險定位為高風險。為確保境外主體提供的公司注冊證書、高管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金融機構可以在“風險為本”原則的基礎上提出更高的身份識別要求。比如,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相關證明材料須經境外主體所在國或地區的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該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如境外主體系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機構可通過中國境內委托公證人(經中國司法部認證)辦理公證手續,臺灣地區的個人或機構則可按照《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辦理公證手續。
穿透審查跨境資金的來源和去向
查明交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是跨境業務反洗錢風險管理中的難點。當前,我國不允許金融機構為“無因”跨境業務提供金融服務。跨境資金流動、債權債務關系應有真實的貿易背景。相應地,每一筆跨境業務也須有符合監管要求的交易文件作為支撐。具體而言,資金收付往來應遵循《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等。但即便在形式上滿足了貿易背景真實性條件,相關資金是否合法,仍是一個世界性的監測難題。我國外匯管理法規允許境內出口商可以在當地外匯局備案后,在境外銀行開立外匯資金賬戶,用于存放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一段時間后,如出口商將其境外賬戶中的存量資金匯回境內銀行開立的賬戶,則屬于跨境同名賬戶資金劃轉,中國境內銀行可能無法穿透、查驗此出口商匯入的資金是否全部來自于其跨境貨物貿易。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新興跨境業務類型不斷涌現。以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設立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為例,不同試點地區關于QFLP投資者資格、資本金結匯和人民幣募集基金的投資范圍、稅務安排等存在一定差異,不同地區在QFLP是否需要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AMAC)注冊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問題上存在不同規定。因此,金融機構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新型跨境業務,對其中可能發生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的環節進行針對性防范。
高度關注跨境同業業務中的風險
在境內金融機構反洗錢風險管理中,跨境同業業務是長期被忽視的領域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第27條僅對商業銀行作為代理行的“盡職調查與風險分類評級義務”進行了規定。
跨境同業業務泛指交易雙方或多方主體中,至少有一方是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業務。不同的細分金融行業均有不同程度涉足跨境同業業務。從交易目的來看,跨境同業業務有跨境同業清結算和跨境同業投融資兩個不同維度。跨境同業清結算主要是指商業銀行為境外同業提供的跨境人民幣相關的支付結算類金融服務,如為境外參加銀行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以及提供結算需求的跨境人民幣購售業務(包括即期和衍生品)等;跨境同業投融資主要是指境內外金融機構投資對方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或通過對方提供的中介服務投資對方所在國家或地區資本市場的投融資類金融服務,比如在中國境內募集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在境外募集資金投資于境內證券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境外募集資金投資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通、相互投資內地和中國香港股票市場的滬港通或深港通、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向境外母公司舉借外債等。還有少量的跨境業務,兼具跨境同業清結算和跨境同業投融資的特點,比如境內人民幣代理銀行向境外人民幣參加銀行提供賬戶融資等。
由于跨境同業業務的交易雙方都是被高度監管的金融機構,交易主體的固有風險較低。但跨境同業業務顯著不同于其他類型跨境交易的是,絕大多數交易并不是出自于交易主體自身的意愿,而是由其服務對象來發起和推動。換言之,跨境交易的驅動者并不是金融機構本身,金融機構扮演的角色更多為資金的通道。比如在QFII業務中,QFII在中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分別開立資金托管賬戶和股票經紀賬戶,從事場內股票、債券、期貨交易或其他場外交易。從投資行為來看,QFII在自主投資,但實際上為數不少的投資資金系由QFII以發行資產管理產品的形式從境外終端投資者募集而來,這其中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不可忽視。再比如在人民幣跨境清結算業務中,境外人民幣參加行通過境內人民幣代理銀行提供的結算代理服務,將人民幣貨款由境外進口商支付給境內出口商。境內結算銀行為境內出口商入賬貨款的過程中,對境外進口商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如果境外人民幣參加銀行疏于對境外進口商的審核,境外不法分子就有可能將其洗錢所得以貨款的形式洗白。
綜上,如何有效控制跨境業務中的洗錢風險,是世界性的難題,相關金融機構一直在持續地探索并總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經驗。其中一個關鍵的環節,就是必須要將產品部門對具體業務的行業知識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的專業技能結合起來,在具體的業務場景下有的放矢地分析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程度以及防控方法的合理性。要實現這樣的結合,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嚴格遵循各項產品及服務的現行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