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下)
第二十六條 通過紙質憑證和電子憑證方式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流程:
(一)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通知申報主體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外收入申報(通知內容應包括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產生的該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號碼和該收款人應于何日前完成該筆涉外收入申報等相關信息)。
(二) 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后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后五個工作日內,按《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紙質憑證或電子憑證,并交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
(三)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后,應于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正確使用相應種類的憑證;2.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3.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發現有誤,應于本工作日內將《涉外收入申報單》退回并及時通知申報主體,或者與申報主體核實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報單》上進行修改(紙質憑證須在修改處簽章)。
(五) 申報主體應于當日對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退回的《涉外收入申報單》進行核實。核實有誤,則對《涉外收入申報單》進行修改(紙質憑證須在修改處簽章),并及時退回經辦銀行;核實無誤,則以書面或電子信息等形式說明原因并將《涉外收入申報單》一并及時返回經辦銀行。
(六)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無誤后,應于申報主體申報之日(T)后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申報信息錄入或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對于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申報主體留存聯”退
回申報主體。
第二十七條 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進行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流程:
(一) 對于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進行涉外收入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自動將其《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礎信息發送到“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
(二) 機構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后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之日后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三) 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本工作日營業結束前對前一個工作日的網上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2.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 對審核無誤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予以審核通過;對審核未通過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中標注原因,并及時通知申報主體核實。申報主體應于下一工作日內對未通過銀行審核的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核實,并在“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中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或對核實無誤的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通過境外匯路進行的境內款項劃轉,應由款項原始匯出銀行在SWIFT報文的52場或其他報文格式的相應場次填寫原始匯款行信息。
第四節 涉外付款申報
第二十九條 申報主體以匯款或內部轉賬方式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寫紙質《境外匯款申請書》或相應電子憑證;以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寫紙質《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相應電子憑證。電子憑證申報參照紙質申報的流程辦理。
第三十條 對以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的涉外付款業務,境內銀行收到境外來單后,填制《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應由銀行填寫的到單信息,并在第一聯“到單通知銀行/客戶留存聯”上簽章后,將相應聯次送達付款人。申報主體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后,應將《對外付
款/承兌通知書》各聯填寫完整,并加蓋印鑒后,按境內銀行規定時間,返還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一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提交的《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后,應于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一)申報主體是否正確使用相應種類的憑證;(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
內容一致。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與申報主體核實后修改(紙質憑證須在修改處簽章)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二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涉外付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銀行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對于紙質涉外付款憑證,應在“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三十三條 境內銀行應于涉外付款匯出之日(T)后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付款基礎信息按照數據采集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
第三十四條 對《境外匯款申請書》的申報信息,境內銀行應在審核無誤后于款項匯出之日(T)后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錄入/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對《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申報信息,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境內銀行的,境內銀行應在涉外付款之日(T)后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申報主體應于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境內銀行應在申報當日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
第五節 申報數據的修改處理
第三十五條 境內銀行發現所報送的基礎信息有誤時,應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后重新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主體標識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對公/對私屬性的改變,境內銀行應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并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應通知申報主體按原申報號碼重新申報,或者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并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第三十六條 通過紙質憑證或電子憑證方式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境內銀行應及時通過“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進行修改。對于以錄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境內銀行應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中憑申報主體修改后的申報信息直接進行修改;對于以接口導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銀行應憑申報主體修改后的申報信息在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后重新導入“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版。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申報主體應及時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第三十七條 對于原涉外收入業務中境內收款人未入賬,或原涉外付款業務中收款人未入賬的退款,境內收付款人無需就該筆資金的匯入和匯出進行涉外收付款申報,經辦銀行應刪除該筆款項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并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如原涉外收入業務中境內收款人的資金已入賬并進行了涉外收入申報,或原涉外付款業務中境內付款人已將資金匯出并進行涉外付款申報且收款人已入賬,則申報主體應在《境外匯款申請書》或《涉外收入申報單》中勾選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質應當與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質相對應,如無相對應的交易編碼,則填寫所屬大類項目的其他項。
第三十八條 對于一年以上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歷史數據,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已進行歸檔處理,如需修改,銀行和申報主體務必按照原申報號碼重新進行完整申報(含基礎信息、申報信息和管理信息),以便更新國際收支歷史歸檔數據。
第六節 逾期未申報處理
第三十九條 機構申報主體未在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為其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進行涉外收入申報,情節嚴重的,經辦銀行所在地分局應以書面形式對該機構申報主體實行“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四十條 對于被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機構申報主體,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和申報主體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經辦銀行應當督促該機構首先逐筆補報其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并通知其應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其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
(二)申報主體應通過紙質申報、電子憑證申報或網上申報方式補報此前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履行補報義務后應向分局申請簽發補報確認書。
(三)申報主體應當以紙質申報方式完成被執行特殊處理措施期間新收款項的申報。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后,憑申報主體提供的分局為其出具的補報確認書,方可為其辦理該筆新收款項的解付手續。
第四十一條 在特殊處理措施期滿,并確認該申報主體已經補報其未按期申報的涉外收入款項后,分局應當以書面形式解除對該機構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四十二條 分局應當根據轄內申報業務情況制定對全轄機構申報主體執行涉外收入“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準和程序,并明確執行期限。
第四章 申報內容要求
第四十三條 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應按照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業務要求辦理。
第四十四條 境內銀行應確保其報送的涉外收付款數據信息與其自身會計以及業務系統的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五條 涉外收入款項的交易編碼原則上按照申報主體的資金來源性質進行申報,涉外支付款項的交易編碼原則上按照申報主體的資金用途性質進行申報;而對于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項,應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用途性質進行申報。涉外收付款中的交易附言應當準確描述該交易性質。
第四十六條 對于涉外收付款信息中對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國別,原則上應申報為該筆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對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但是,對于境內居民與境外居民之間發生的跨境收付款,國別項應申報境外居民相應的境外賬戶開戶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對于境內非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國別項應申報為境內非居民的常駐國家或地區。第四十七條 對申報主體通過境內銀行從境外收到/對境外支付的款項,境內銀行應當在基礎信息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JW)”字樣;對境內居民通過境內銀行與境內非居民發生的收付款,境內銀行應當在基礎信息中的對方付/收款人名稱前添加
“(JN)”字樣。其中,“(JW)”和“(JN)”均為半角大寫英文字符。
第五章 外匯局職責
第四十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核查和評估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統一管理和維護“數字外管”平臺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系統參數、公共代碼、外匯局基本情況表、金融機構代碼表、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等數據,開通/關閉銀行網上申報功能
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負責管理通過轄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日常工作,評估所轄銀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數據質量和工作質量,核查所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以及銀行國際收支申報業務的準入/退出、銀行網上申報功能開通/關閉和銀行管理員用戶密碼重置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用語解釋如下:
(一) 境內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付款相關業務的銀行。
(二) 解付銀行,是指收到款項后將收入款項貸記收款人賬戶的銀行。
(三) 結匯中轉行,是指收到款項并將收入款項結匯后直接劃轉到收款人其他銀行賬戶的銀行。
(四) 不結匯中轉行,是指收到款項后不貸記收款人賬戶,以原幣形式劃轉到收款人在其他銀行賬戶的銀行。
(五) 境內非居民,是指通過境內銀行在境內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非中國居民。
(六) 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辦理收付款業務的中國居民。
(七) 紙質申報,是指申報主體通過填報紙質申報單進行申報的申報方式。
(八) 網上申報,是指機構申報主體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版進行申報的申報方式。
(九) 電子憑證申報,是指申報主體通過其境內經辦銀行提供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的涉外收付款界面進行申報的申報方式。
(十) 申報號碼,是指由境內銀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編制的號碼,共22位。第1至12位為金融機構標識碼;第13至18位為該筆涉外收入款的貸記客戶日期/結匯中轉日期或該筆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為該銀行的當日業務流水碼。銀行當日業務流水碼不得重號。
(十一) 金融機構代碼,是指唯一標識境內從事金融業務的經濟組織(金融機構)的4位數字代碼,該金融機構所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代碼與總行(總公司)保持一致。金融機構代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并分配。
(十二) 金融機構標識碼,是指唯一標識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代碼,每個總行(總公司)或分支機構均各自擁有一個唯一的12位金融機構標識碼。
(十三) 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包括與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信息有關的銀行的各種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賬務處理系統及人民幣業務系統等。
(十四) 數據采集規范,是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定,供銀行開發接口程序時使用的一種數據標準。第五十一條 辦理資金集中收付業務的財務公司,可按照本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通過境內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也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視同境內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五十二條 銀行卡項下自動柜員機(ATM)取現和電子收款機系統(POS)消費交易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照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等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銀行卡項下的涉外收付款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20〕16號)同時廢止。